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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解决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系列问题的通知(一)

来源:教育督导室 热度:645 时间:2019-10-17

教育督导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


  2018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教育部等四部委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工作要求,对中小学校外培训市场进行了大力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随着治理工作的深入以及形势的发展,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部分县(市、区)对于许可证办理业务指引不够清晰,反复索要资料、群众多次跑动;消防改革后,各地对于审批过程中的消防证明材料把握不准等问题。近期,教育部等三部委又印发了外商投资语言类培训机构的意见,给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为解决上述问题,省教育厅组织了专题调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和教育部等中央部委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广东省教育厅针对目前制约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影响营商环境的若干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方案,请各地市参照执行。


  一、制订校外培训机构办证业务标准流程指引


  为帮助各地更好地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办证业务,切实减轻群众办证负担和市县行政成本,省教育厅组织力量编写了《广东省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筹设审批办证资料建议文本》(以下简称《建议文本》,见附件1),供各地参考使用。


  本次《建议文本》不做强制要求。各地在参考使用本次印发的文书资料过程中,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或者增删有关内容。各地也可以自行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筹设、审批的各类文书资料。


  各地应按照“减证便民”和有关政务服务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压减办证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对于申办者经多方努力客观上仍然难以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等材料原件的问题,在满足其他办证所需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或申办者本人提供属实承诺书、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后,可视情况直接采用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材料,简化材料要求和办理程序。


  二、解决外商投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办证问题


  7月,教育部等三部委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75号,附件2)。现将该文件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市、县(市、区)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三、消防安全证明材料问题


  2018年上半年教育部等四部委启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以来,国家对于消防验收逐步精简乃至最后取消了该审批事项。各地在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办证业务时,对于符合消防部门制定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的消防技术机构出具的技术服务结论,属于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第九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范围。


  为便利各地操作,现将消防改革前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总队认定的具备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印发如下,作为各地校外培训机构办理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的第一批,建议机构名单(见附件3)。今后我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持续补充和完善后续批次的建议机构名单。


  建议名单里面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照广东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标准》(DBJ/T15-144-2018,附件4)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部分项目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场地实际情况删减),可直接认定为“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教育厅反映。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筹设审批办证资料建议文本.doc


  附件2.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75号).pdf


  附件3.广东省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检测机构建议名单(第一批).xlsx


  附件4.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标准(DBJT15-144-2018,广东省标准).pdf








广东省教育厅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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